除了实行党禁,官方还以其他方式对激进和极端势力进行限制和打击。建国之初制定的《选举法》规定只有在大选中获得超过5%选票的党,才能进入议会,这对小党不利。虽然不断有些小党在州和地方的选举中取得成绩,进入一部分州和地方议会,但在联邦层次上一直未能突破5%的门槛。有的小党难以得势,便分化瓦解,或被大党合并。联邦和各州都制定规则,不许从事“违宪活动”或参加“违宪组织”者加入公务人员的队伍。联邦和各州设立了宪法保卫局(Bundesamtfur Verfassungsschutz)(实即秘密警察机构),其职责是收集激进和极端分子及其组织(无论左、右)企图颠覆“宪法秩序”的资料,对其活动实行监控。监控不仅通过公开的渠道,还采用拆看信件、窃听电话、派遣暗探等秘密手段。1968年联邦议院通过的《紧急状态法》(Notst and gesetze)允许政府为保护“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”,采取电话窃听和其他干涉私人通信的措施。1972年又制定《反激进分子令》(Radikalenerlass),加强对激进和极端分子的监控和打击。光是不准敌视《基本法》的组织成员和参与反宪法活动者担任公职,就涉及数百万公职人员,被拒绝录用或开除者不在少数。对于此类立法和措施,各界毁誉不一。保守派认为国家加强法制,维护秩序,实属必要。一些左翼—自由派则批评国家监控无孔不入,可能破坏民主自由而导致权力国家,或称现存体制缺乏宽容,或指其对极右分子宽容而对左翼分子严厉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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